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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论述 — “版眼”看专利

2015-02-02

作者:裘安曼

作者单位: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(Beijing East IP Ltd.)/北京东权律师事务所(Beijing East IP Law Firm)

* 原文发表于《电子知识产权》杂志2008年第11期

        如题目所示,本篇要谈的是,从版权的视角(因此是“版眼”, 不是“板眼”)看专利。当然也可以倒过来说,用专利来比较版权。能看出什么来呢?都在知识产权名下,比起其他来两者关系又最密切,自然应该有许多共同点。发现对方有与自己近似之处,一般不是坏事。“求其友声”既行,“求其友相”亦可。况且,看别人就是在看自己。“版眼”看懂了专利,尤其是对方一些特征,再来观照自身,有益于扩大和更新审视的眼界。好像戴上双色的眼镜,便能看出立体的画面。

        说起来,专利和版权本是同根生。专利最初(现在仍是)保护技艺发明的独家制作销售。版权早先保护书籍的专印权。中世纪欧洲,业主政治宗教上支持、徭役赋税上效力皇室,作为回报,得到对所事行当的专营权。籍此,一方巩固了自己的统治,另一方取得商业经营的独占地位。授予专利或版权,都是以发放特许的形式。特许证,专利上称patent,版权上称copy,两个词的原始义一样,都是指一纸文书。(商标则从另路来,原始于工匠为计件目的在所制器物上留下的个人记号。)获得专利,便可以阻止别家仿制。拿到版权,就能够对付他人盗印。在英国,专利最初保护期十四年。原因是,当时学徒制为七年,十四年即两个学徒期,独占十四年,出徒两茬技工,够本了。版权最初保护期二十八年(两个十四年),当时差不多是一代人时间。看来是以行主业龄计算,若从作者计就长了。专利领域,权利一直归发明人。晚近,越来越多专利,通过转让归资助发明的公司所有。版权所有者,最初是从作者手中获得书稿的出版商。即使后来明确规定权利原始归作者,在书的情况下,也往往由作者转让给出版商。无论如何,作者为何人是清楚的。但谁是发明人,曾经有过奇怪的规定。工业革命前,英国技术上落后于欧洲大陆。为鼓励从那里引入先进技术,规定将技术发明引进来的人也是“发明人”。尽管不失人性化,与版权界关于法人作者的议论比起来,距离事实更远(当然,后者距离逻辑也不近)。非常时期不再,后来发明人就是发明人,也从没有过关于法人发明的辩论,甚至规定只有发明人才能出面申请专利(如在美国)。

        专利主要保护技术发明。称发明,必须有所创新,所以要经过比较(即审查)。而所谓新,往往只是时间概念,落后一步就不新了,所以要尽早呈报(即申请)。被人抢了先,所作投入也就白费。而版权保护的是原始创作。这里的“原始”和“创作”,两个词都用大了。实际上应理解为“自己”和“努力”,即不是抄来的。只须做到这点,作品水平高低质量精疏程度深浅一律不管。因此,版权可以自动产生(不是自动保护;“自动保护”说不通)。专利以技术发明的披露为前提。不仅要公开,还必须充分公开。这既是今后技术实施的需要,也是出于专利保护的基本性质和目的:用准予有限垄断换取发明公开,以技术信息共享维持不断创新。版权自动产生(仅指无须登记),按说没有作品公开的问题。但在以保护换公开这一根本点上,版权与专利并无二致。虽然理论上讲版权自动产生,但是作品不公开,于社会无所增益,亦不会有相应的权利。因此,有的国家干脆规定作品必须公开,甚至要有固定形式。

        专利保护的技术发明,要求具有新颖性,或具有创造性(含有发明步骤);同时,必须要具有应用性。由于完全创新并非易事,大部分专利技术仅是对已有技术的局部改进。情况如拍摄连续的镜头,每一幅都是前一幅的小步推进,从而可以视为新的成果。这意味着,专利注重的是新因素。其他方面都一样,但只要有一点不同,就可能有专利价值。所以要仔细审查,通过检索将新申请拿来与已有的专利文献比照,实际上就是查重,没有重复就是新。而版权就没有这么一段。真要查重,一定是被人指控抄袭剽窃打起官司了,不得不把两件作品拿来比较。在专利方面,情况经常是,发明人无论自己付出多大努力,只要被发现没有新的东西,而原因可能仅仅是比别人晚申请了一步,便一无所获。而版权保护的是自己的努力,也即个人的表达。不能保护的,是抽象化的主题(往往不超过十个字就能概括)。仅此而已(有一种说法,版权只保护形式,不保护内容。这是伪命题,慎入)。总之,版权注重的,与新鲜含量并无关系。任何人,只要自己努力,即使产生出平庸的东西,都可以有版权。从这个角度看,专利制度对于发明人,不免有失公平;而版权制度对于作者,则仁慈宽厚得多。因为,发明人要过两道关(专利审查和厂商赞助),作者只过一道(市场选择,有时甚至极容易过)。专利技术要求的实用性,版权作品就没有。永动机不能申请专利,却可以有版权;不治病的医书可以有版权,但别轻易动专利的念头。

        受专利保护的,除了技术发明,还可以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。性质都是技术信息。共同特点,都是观念化的产品,最后可以转化为产品化的观念。生存周期,从技术文献开始,完结于制造出产品或纳入特定使用。无论是技术说明还是最终产品,都不带任何个人特征。专利技术的产品形式是预先设定的,并且不能转换成其他。发明的是什么,做出来的就是什么,信息内容和总量基本没有变化。版权保护的作品,文字、美术、音乐、影视,五花八门。性质都是人文信息。共同特点,都是意识的各种表现样式。其生存特点,是有始无终;而表现出来的载体形式,除预先设定的,还可以有其他的。例如,创作出来是文字,可以改编成图画、舞蹈、电影。一路改编过去,还可以再改编回来,其间信息内容和总量可以有相当大的变数。而无论何种作品,几乎总是带有个人特征。技术信息是客观规定性的,目的是由生产者照设计把东西做出来(不能走样)。因此,将专利技术付诸实施,是受限制的行为。而作品是主观宣示性的,目的是进到读者脑子里边去(但解读由人)。之后按照作品内容进行实践,却没有侵权之虞。有意思的是,尽管专利对象专一程序清楚,但“专利” 一词却经常被误用,以致将任何自认为对之有特权的事物都说成是专利(例如说使用这把铁锹是我的专利)。而版权尽管涵盖更复杂程序更模糊,却很少有“版权”一词被误用的情况。只是偶尔有人对不适宜的东西(如发型烹饪等)主张版权,而类似情况在专利也会时有发生。

        为了限定范围,在专利方面,要规定一些东西不受保护。典型的有科学发现、诊疗方法和动植物品种等。版权方面也有类似规定,不予保护的主要是客观事实和公共规范。两方面分别不保护的东西,有一个共同点,即要不就是极客观的,要不就是极本体的。发现、报道客观存在或事实,对自身生命的认知和群体关系的规范,都是接近规律的过程,是社会生存发展赖以依据的基本信息,因而不是个人可以垄断的资源。除了各自有不保护的,还有双方共同保护的,即构成重复保护的东西。这表现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。专利中的实用新型,实用是明确的。怎样才算新型?指功能还是指结构还是指外型?强调实用,稳稳当当在专利里。一强调实用部分以外的因素,就有可能跑到版权里。而外观设计,则与版权中的实用艺术作品相当重合。除非版权方面对实用艺术作品规定与外观设计相当的保护,否则会出现混乱。保护一致了,余下便只有诉讼时选择哪条路出击的问题了。另外,专利和版权还可能有相互保护的东西,如专利文献的辑成和技术信息库的编排可以受版权保护,科学作品中提出的发明方案可以(经过技术化表述)去申请专利。失之专利别灰心,收之版权有可能。

        专利除经济权利(主要是制造和销售),还有精神权利。后者指发明人身份权,主要体现在将自己名字记载于有关的专利文件中。专利归单位,多发生在职务发明的情况下。规定对职务发明人给予奖励,算什么权利呢?只是表扬一番,便是精神权利(高调指明身份)。即使还有奖金,也不过是增收了同行的羡慕,仍算精神权利,实际上更多体现的是领导开明(因为对奖励内容并没有规定)。如果规定应根据专利实施的收益情况给予报酬或按比例分成,可以算作经济权利了,但也不过是连带的一种。版权的经济权利,因作品种类和使用方式较多,开项也比较多。但仔细想来,归根结底也还是制造(复制)和销售(传播)。只不过在此之前,作品可能需要通过排印、翻译、表演、改编、录音或摄制等程序变一下身。在精神权利方面,版权似乎很可以笑傲专利,因为能一口气说出公开权、身份权、署名权、作品完整性权和收回作品权这一串来。然而,这些权利水分很大。公开权,只在作品被人擅自公开的情况下才有意义。但擅自公开也是公开(专利法中有类似规定),能追讨的,只是隐私或名誉上的可能损失,目的不过精神抚慰,着眼点已经超出版权。类似作品完整性的东西,专利中倒是不曾提到。也许是因为从发明到实施,技术方案很可能需要改来改去,而且发明人也很可能常常参与其中。但是,如果技术方案被擅自修改得面目全非,甚至出现误差,发明人肯定不会坐视。没有权利援引,可以诉诸合同。版权中的完整性权,意在对付改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歪曲篡改。可不歪曲篡改还叫改编么?真想诋毁作者,哪用得着费劲去改编其作品,写篇恶评就够了。而收回权,挽回的只是面子,弄不好还要付钱。至于署名权,实际是身份权的末端形式;专利中也有,版权里无非实行起来花样多一些(匿名、假名、隐注之类)。如果说精神权利也是一种荣誉权,专利又有话说了。获得专利,可以得到一份专利证书。某人有多少技术发明获得专利,本身便是一种成就证明,不管这些专利最终能否有机会得到实施。而版权情况不一样,创作出作品,找不到机会发表,等于没有,遑论荣誉。话又说回来,专利产品制造出来后,卖到消费者手上,发明人不是无人知晓就是被忘得一干二净。但是版权作品发表后,公众接触到它们,想不知道作者是谁都难,后续声誉(好的或坏的)可以持续很久。所以,独喜某作家作品的不少,单爱某发明人产品的鲜见(搞成品牌,招来偏好,那是占了商标的便宜)。

        从权利的行使看,专利的情况与版权亦不大相同。前者主要是控制与技术发明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流通。遇到仿冒销售,便以侵犯专利投告。打起官司,被告亦有一套办法控辩。往往诉讼成本会很高。如果标的大,赔偿也惊人。申请专利,费用已不薄。获得了专利,每年还要付维持费。在美国,据统计,从申请到维持一项专利至二十年期满,所需费用超过二十万美元。实在不是个人可以玩得起的。所以,独立发明人越来越少,专利多在投资者手中,官司几乎都是在公司之间打。而版权,特别是在中国,由于民间社会逐渐扩大,趋势倒是越来越多由个人行使。版权传统标的较小,只是计算机软件进来后,会涉及到十分巨大的经济利益。总的讲,版权的行使,更隐形,更分散。但是,一但打起版权官司,社会效应比专利大得多。专利官司,判罚赔偿上亿,也不会引起什么注意。而版权官司,只要涉及名人名书,即使最后不了了之,也会闹得满城风雨。这也从一个角度显示,专利技术和版权作品涉及的信息,运行方向不同。前者是纵向的,定段的;后者(具有准新闻性)是横向的,开放的。所以专利保护期也短。从历史上看,专利保护期基本维持不变,一直是二三十年。这个长度不知怎么论证来的。也许是参照了当初版权的保护期,以业主经营生涯计算。否则的话,按技术周期算,虽然有短的,可也有真长的(埃及人七千年前发明的坐便凳,至今还在原样使用)。也许只是为了控制垄断,防止创新节奏减慢。而版权保护期,早已到了作者有生之年加五十年,现在还要更长(至作者死后七十年)。保护期一加再加,与作品流行周期越来越短的趋势大相径庭。一些早期作品之所以具有长久生命力,一是承载了历史,二是审美价值与今贯通。当时,创作的人少,作品的受众更少。现在的情况是,受众太多,兴趣太多样,生活节奏太快,亟需用信息填充的传播空间太大,作品非速生不行,也非速朽不可。平均算来,作品的使用周期与技术产品的使用周期差不了多少。保护期搞得这样长,大部分时段实际与活人无关。并且,保护过长,有可能造成使用被搁置,反而起到催朽的作用。另外,专利保护期从申请日起算,所有技术发明保护期都一样。而版权保护期有一段跟人寿连在一起,因此每个人,乃至每个人的每件作品,保护期都不一样长。这还不算,很有可能,好的作品保护期短,差的作品保护期长。实际上如此,倒也罢了,理论上如此,岂不别扭。

        技术和作品都是可以跨国使用的东西,所以前脚国内保护,后脚国际保护就提上日程。专利方面签了些国际公约,但都不是实体性的。想在他国取得保护,还得挨个儿去经审批获得专利。建立了一些机制,可以帮助使申请手续简单点。但具体发放专利,仍是各国政府的事。没有哪国的专利,在哪国就不受保护。所以,严格地讲,专利还没有实现国际保护,目前连区域的都不确定。拿已有的申请再去作跨国申请,如果不超过一定期限,可以用原来的申请日主张所谓的“优先权”,以避免被别人在新颖性上占了先。在版权方面,加入有关的国际公约,便必须以不低于公约的标准保护其他成员国的作品,因而存在实际上的国际保护。作品首先在哪儿发表,会影响受保护的资格。根据版权国际公约,作品在一成员国首先发表,视同在另一成员国首先发表。这倒有点像专利中的优先权,区别在于参照的不是时间而是地点。有此便利的根源,还在于版权无须登记。

        据统计,提出的专利申请,大约有百分之三四十能获得批准。取得专利的技术发明,最终有机会实施的,只有百分之十左右。由于申请量大,往往形成积压。而下端似乎又有过剩的问题。但是无论如何,所有的申请,发明材料都要输进一个数据中心。以现在的技术发展,容纳能力和检索手段都不在话下。由此形成巨大、公开而又看不见的专利文献库,为社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。而版权方面,由于作品不登记,权利自动产生,并且类型复杂,根本不可能统计总量,更无法知道最终被使用的占多大比例。但可以肯定的是,即使只有一小部分得到传播,波及的社会面也会很大。因为技术产品和作品的消费形式不大一样:前者是纵向的,范围确定,影响走手,结果是增加方便和效率;后者是横向的,范围不确定,影响走脑,结果是刺激思想和愉悦。在直接转换成生产力方面,专利技术具有明显优势。在潜移默化影响群体意识上,版权作品发挥主要作用。专利领域,发明、生产(包括销售)和产品使用,分界清楚,典型的三位一体。尽管生产一段最终为必需过程,但发明者总是主角(发明出来可以一时不用)。版权也是创作、传播、消费三方参与,但情况复杂一些。虽然传播者一直在前台,实际上真正主角是作者和读者(包括听众)。因为中间传播有时不需要,一段历史上曾经没有(至少是商业性的),目前传播者坐大的局面也正在急剧改观。另外,作者和读者从来是互相转换的,作者全是从读者过来的。发明者可以不用,作者不可以不读。(商标则是厂家和消费者两位一体。)从投入成本看,专利主要发生在上游,不仅研发要有可观的投资,专利审查和文献管理亦需要建立很大的部门。而版权主要发生在下游,因为最大麻烦在对付翻印盗版和新起的网上偷用。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方不能奏效于万一,以至于算下来,往往只能有选择地采取某些措施,或是干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。

        近年,专利制度受到的非难挺多。有一些是老问题。如程序冗繁费用高昂;标准偏低,发放嫌滥;防御申请,圈划禁区;动辄诉讼,抑制竞争。有一些是新问题。如强入人体科学领域,为基因研究成果争专利。全球化情况下,又有通过专利占取他国遗传资源和垄断药物而漠视抗病需要的现象。所有这些,引来不少讨伐反对声。而版权方面,也非风景这边独好,对其不满之言时有所闻。例如批评版权制度只照顾传媒录音集团的利益,在全球化中被跨国公司利用来掠夺外域的本土文化资源。还有人指责版权过度保护带来文化题材的垄断,违反创作的继承性规律,造成源流失调。实际上,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,为了避免保护不当扩大和防止权利滥用,专利权和版权在各自的领域,都对权利的行使做出了一些限制。专利方面有强制许可。版权方面除此之外还有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等(合理使用,专利法中没有规定,但为个人研究目的实施一项专利技术照理是可以的)。这些限制,还是传统范围内的做法。面对当今形势下的各种指责,专利和版权两边不能仅以患难与共处之。题中应有之义当是,随着技术和社会的发展,与时俱进,更新思维,兴利除弊,更好地适应全球和谐共生的需要。目前,专利和版权改革都在不停的议论当中;版权方面,已经有人提出另辟蹊径的方案。

        讲到这里,涉及专利和版权制度本身的某些局限。一是只着眼既成。专利和版权分别确认发明和作品具有财产性质,制度起点都是在有了东西之后。有了东西,怎么都好办。关键在发明和作品是怎样出来的。发明和创作,有自己的规律。发明的原动力是好奇,创作的本能是自我意识,这些都在人的基因里。美国有研究认为,对于发明创造的激励,专利起的作用实际有限。美国技术研发长盛不衰,主要得益于体制,即大学、政府和企业(背后是市场)密切互动,使发明活动有充分的发挥空间和坚实的经济屏障。像风险基金、技术孵化器和政府采购等措施,都是超越专利制度起点的。对创作的激励,主要来自社会文化氛围,重要的是宽松的机制、多元的环境、自由的空间和民主的风气,同时从体制上让需要高度耐心的创作活动能够免受市场的直接冲击。这些也是超越版权制度起点的。也许有人说,不能没有压力,苦难出诗人,困顿出发明。这也许曾经小部分是事实。但事实不等于规律。此话只能回头讲,不能往前说。古代君主还知道庇护人才,由此产生出许多大作。制度不再,启示犹存。今天要做的,无非是把少数人的嗜好变成社会的嗜好,把少数人的慷慨变成社会的慷慨。发明创作能够走多远,取决于工业传统和社会的文化关注程度。现在有提法,好像可以用创造专利和版权来统领发明创作。这未免有些本末倒置,因为专利和版权本来是为发明创作服务的(而且是间接)。从逻辑上讲,能创造的只有技术和作品,权利不过是事后加上去的一块火漆。正如生出的孩子有人权,但不好说生人权。以专利和版权为目的引导发明创作,不见得能催生出大发明大作品,却很可能带来权利泡沫化。二是有筛选性。专利和版权是成功者的游戏。以专利为例,研发不一定就有成果,有成果不一定就有专利,有专利不一定就有市场。实际上,发明活动只有一小部分能形成权利。而这失败的大部分,才是基础性的。版权方面,尽管权利自动产生,由于市场“淘汰”,相当多作品的利用,相当多作者的生存,仍在这个制度之外。市场尚且无法支撑整个发明创作活动,其中一项制度更没有这个能量。三是带垄断性。专利和版权控制发明或作品的利用,在实现内部公平的同时,会引发外部不公平。而发明和作品的利用,又与信息源流更迭和社会持续发展有关,涉及到公共政策。因此,两项制度总被放在平衡的另一端。四是独行不远。专利和版权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,依赖于健全的市场。想当初它们产生时,类似的典章习俗已在流行。后来工商发展,市场强化,专利和版权制度也跟着成长起来。两项制度几乎每个国家都有,但发生作用的程度和景观到处不同。换句话说,专利和版权,亦有自身发展的规律,也讲天时地利人和,有点亚文化的味道。一句常被引用的话说“专利是给创造之火添加的燃料”。不去争论产生火源的条件,燃料不止一种是可以肯定的。版权方面有“创作虽荣,但上帝让作家一年也要吃三百六十五顿饭”的名句。要求有些寒酸,争取的只是低保,好像创作的经济起点并不高。

        互相观照了半天,可以看出专利与版权,既有不同,也有共同。而且,不同和共同都不是绝对的。共同中,还有次级的不同;不同中,还有次级的相同。例如从信息功能的区分上说,专利技术也有给人带来精神享受的,版权作品也有帮助提高生产效率的。说将专利法换一套词就能变成版权法,是夸张了,但并非一点谱也没有。只是这里要看的,不是形似,而是神似。说了这么多,也许有人问,能不能概括得简单一点。当然可以。遇上件东西,感觉是“好用”,十有八九跟专利有关;感觉是“好看”,几无例外与版权沾边。要是感觉“既好用又好看”呢?恭喜,您又回到本篇开头的题目上去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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